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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职考试——关于作弊:其所报名参加考试...

导读: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或在考试结束后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或在考试结束后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特别提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组织团伙作弊的;


  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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